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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雁价监〔2018〕1号

来源:雁峰价格监督检查局 发布时间:2018-03-30

  当事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88号御江帝景负一层

  联系电话: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对你单位在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8日促销活动期间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在上述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1.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紫薯仔(精品水果IZY)促销活动期间,标示价格5.5元/斤,实际成交价6.8元/斤,差额1.3元/斤,销售数量11.56斤,共计差额15.03元;

  2. 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7日榴莲促销活动期间,标示价格22元/斤,实际成交价28.8元/斤,差额6.8元/斤,销售数量34.38斤,共计差额233.78元;

  3. 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8日沙糖桔(春甜桔)促销活动期间,标示价格4.98元/斤,实际成交价5.28元/斤,差额0.3元/斤,销售数量104.86斤,共计差额31.46元.

  以上三项合计多收价款280.27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证据一、由当事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分店提供的销售记录打印件三页;证据二、由检查人员现场调取,并经当事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分店确认的紫薯仔(精品水果IZY)、榴莲、沙糖桔(春甜桔)三种商品的标示价格及销售价格照片打印件6页;证据三、由举报者提供的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分店2018年1月15日销售薯仔(精品水果IZY)的价格标示情况及举报者的实际成交情况;证据四、对当事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价格检查明细表》一份;证据六、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检查登记表》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280.27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雁价监告〔2018〕1号),依法告知了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三日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衡雁价监退〔2018〕1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部多收价款公告退还给原缴费者,经核实,你单位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以公告方式主动组织退款工作,在规定的退款期限内应当退还多收价款280.27元,实际退还169.37元,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余额为110.9元。

  鉴于你单位虽然在被举报的时候已经退还缴费者多收价款,但在退费后仍没有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而是在价格部门介入检查后按照价格部门的要求才及时更正相关价格标示并积极组织退款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以及《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在特殊时期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或经检查,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10.9元,并处罚款840.81元的行政处罚。消费者要求退还多收价款时,由你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共计951.71元上缴衡阳市财政罚没款帐户(户名:略,开户行:略,帐号:略。

  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