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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的政策释疑

来源:收费科 发布时间:2017-12-22

  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即:民办学校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前,原则上应在学校内部成立专门的调定价机构,并进行成本测算,制定具体的调定价流程及规章制度,经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否则不得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即:民办学校在调整学费标准前,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包括召开学生及学生家长座谈会),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将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是否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提前60天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即:民办学校不得频繁提高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物价上涨指数和办学成本制定调价方案,原则上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即:民办学校制定收费标准,应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自行具体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在价格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巧立名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即: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时,必须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即提高学费标准时:幼儿园只能提高新入园的第一年幼儿,小学只能提高一年级和四年级学生的学费标准,初中、高中也只能提高一年级的学费标准,其他老生一律不得提高学费标准。且民办学校提高学费标准只能在秋季学期实施。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即:民办学校可按学期,也可按学年进行收费,但不得跨学年(秋季学期至春季学期为一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即: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1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即:民办学校实际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上公示,不得作虚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宣传及公示。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即:民办学校必须在校园醒目位置及收费处长期设立固定的收费栏、墙、牌,公示主要包括学校全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公参民办”学校:即政府或国企占股的民办学校。目前收费仍实行政府价格部门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