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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西等地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10-30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新增政策自我审查,并有序清理有关存量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近期,云南、广西等地政府(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纠正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云南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盐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6月9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在没有正式制定出台我州盐业体制改革意见之前,仍然按照当前的供应渠道、批发(销售)方式进行规范供应和销售,暂不允许外省食盐流入我州境内进行批发、零售”。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等相关盐改精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迪庆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立即进行了整改。于8月11日下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我州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停止执行原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消除了影响。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调查核实,2012年5月以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运管局)在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工作中,多次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各市驾培机构安装系统车载硬件设备的车辆,使用同一套计时培训监控系统,不允许再委托建设第二套计时培训监控系统。

自治区运管局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变相限定”各市驾培机构只能购买由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计时终端设备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计时培训系统运营商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自治区物价局提出整改建议后,自治区运管局立即按要求整改,发文废止3个存量文件中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实行驾培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计时终端设备和计时培训平台,并予以接入对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同时,要求各市运管机构对照相关规定和停止执行的条款,认真检查所印发的有关计时培训管理文件,凡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执行,推动构建计时培训运营系统良性竞争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