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委内工作程序的通知
衡发改价监〔2017〕8号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二、各科室(单位)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价监局意见。
三、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请各科室、委属各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