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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7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衡发改价服20177

 

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衡阳市机动车检测协会、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市机动车检测协会报我委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我市行政许可(审批)前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车型

收费标准

机动车

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摩托车

80/·

小型车

7座(含7座)以下客车及车辆自重4.5吨以下(不含4.5吨)货车

200/·

中型车

8-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及车辆自重4.5吨(含4.5吨)-6吨(含6吨)货车

240/·

大型车

20座(含20座)以上客车及车辆自重6吨以上货车

270/·

排气污染物检测

不分

车型

采用简易工况法

70/·

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

40/·

复检服务

第一次复检不收费

第二次复检按不超过初次收费标准80%收取

第三次复检按不超过初次收费标准60%收取

第四次及以上复检不再收费

    经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除送检人主动要求提供其他服务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具有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发证前置服务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市场供求及服务成本变化情况下浮,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各检测机构提供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检定机构对机动车开展相关执法检验检测检定,不得向被检的机动车车主收费,而应由行政执法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和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5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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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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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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