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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医院等四家医院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批复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5-06-18

  衡发改价服〔2015〕4号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医院等四家医院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批复

  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医院关于申请院内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院内交通畅通,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利益,本着合理补偿管理成本的原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医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1、对进入医院就诊、照顾和探视病人的机动车及摩托车(电动车)实行分时段计费,无论白天或夜间,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2、白天(7.01时至22时):机动车停放超过2小时,每辆收取5元,超过8小时每辆收取10元;摩托车(电动车)每辆收取2元。

  3、夜间(22.01时至次日7时):机动车停放超过2小时,每辆每小时收取1元,但最高不超过5元;摩托车(电动车)每辆收取2元。

  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院内交通设施、停车场标识,健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15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