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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余热电站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问题的函复

来源:衡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4-03

  衡价函〔201513 

    

  衡阳市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祁东南方水泥 

  有限公司余热电站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问题的函复 

    

湖南省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免征我公司纯低温余热电站基金、附加及系统备用费用的报告》收悉。复函如下: 

  你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07月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为3.5MW的纯低温余热电站,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等作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机组年发电量2000万千瓦时左右,所发电量全部自用。经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119日(湘综电认证字第2015028号)进行复审,再次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向自备电厂征收基金、附加及系统备用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5]71号)规定:“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你公司所属1#机组所发电量不属于征收基金及附加的范围,请按规定与电力部门衔接办理所征基金及附加的减免手续。 

  特此复函。 

    

    

  衡阳市物价局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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