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2-13
衡价商〔2015〕31号
衡阳市物价局关于南岳区居民生活用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南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南岳区澳特燃气继续参照执行衡阳市 管道燃气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岳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南岳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参照我市城区价格水平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按照我局衡价商〔2014〕244号《衡阳市物价局转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衡阳市物价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