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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酃湖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来源:衡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1-22

  衡价商〔20159 

    

  衡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酃湖汽车客 

  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衡阳市天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提高旅客站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近年来,由于你司站改()建和用于站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人员工资费用上涨等原因,站务成本支出明显上升,为充分调动车站经营者建设投入的积极性,保证汽车客运站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乘客,根据《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站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0148号)规定,参照周边地市的现行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审核成本,决定调整你司酃湖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务费标准。带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的按1.0/人次,100公里以上的按2.0/人次收取旅客站务费。 

      二、对你司管辖酃湖车站必须配置依据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检、乘车信息、站内微机售票等相关客运服务后方能收取旅客站务费。对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窗口购票,以及站外乘车、中途乘车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请你司督促所辖汽车客运站在其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121日起试行一年。 

    

    

   衡阳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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