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1-22
衡价商〔2015〕9号
衡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酃湖汽车客
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衡阳市天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提高旅客站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近年来,由于你司站改(扩)建和用于站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人员工资费用上涨等原因,站务成本支出明显上升,为充分调动车站经营者建设投入的积极性,保证汽车客运站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乘客,根据《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站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0〕148号)规定,参照周边地市的现行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审核成本,决定调整你司酃湖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务费标准。带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的按1.0元/人次,100公里以上的按2.0元/人次收取旅客站务费。
二、对你司管辖酃湖车站必须配置依据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检、乘车信息、站内微机售票等相关客运服务后方能收取旅客站务费。对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窗口购票,以及站外乘车、中途乘车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请你司督促所辖汽车客运站在其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1月21日起试行一年。
衡阳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