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1
衡价商〔2014〕242号
关于降低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
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区各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由于近期省内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下降,根据《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我市城区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近期平均出厂价加运杂费、税金和规定综合差率计算,核定我市城区12公斤瓶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为84元/瓶(不含送气费)。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点的零售价格可以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送气服务费5元/瓶。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和送气费标准。用户自运的不得收取送气服务费,严禁强制送气服务。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