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6
衡发改价费〔2016〕1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规定,对行政许可(审批)前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我委通过成本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经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核定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机动车类型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备注 |
|
载 客 汽 车 |
5座以下(含五座) |
200 |
复检不再收费 |
5座以上 |
260 |
||
载 货 汽 车 |
二轴 |
260 |
|
三轴以上(含三轴) |
300 |
||
摩托车 |
80 |
二、各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在不超过1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三、对检测不合格车辆,复检不再收费。
四、除送检人主动要求提供其他服务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检验发证前置服务收费。
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六、各检测机构应及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若省发改委或市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