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3
衡价商〔2015〕51号
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湘发改价商〔2015〕217号《关于降低衡阳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低至4.19元/立方米(含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城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低至4.81元/立方米。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计入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存储。
三、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天然气季节性价格差价,每年的1、2、12月为旺季,6、7、8月为淡季,其余月份为平季,按照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季节性价格水平。你司可根据经营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的用气价格,在非居民用气价格4.19元/立方米的范围内由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五、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实。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气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六、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价格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你司在执行中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进行。
衡阳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