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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27

  衡价费〔2015〕3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和《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4﹞38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属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根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4﹞87号)规定,在不超过原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标准。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检测。

  二、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不高于100元,摩托车每车次不高于50元;除送检人主动要求提供其它服务外,不得另行收取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费以及其他任何检验发证前置服务收费。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按不高于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对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收费标准为每车次55元;暂时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需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5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按不高于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

  四、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委托检验检测检定单位对机动车开展相关执法检验检测检定,不得向被检的机动车车主收费,而应由行政执法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五、各检验检测检定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检验检测检定频次、服务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市物价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