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5-07-1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及委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的正科级以下干部(含正科);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及委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党组工作部署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征求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机关各科室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谈话记录要求
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情况,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谈话结束后双方签字,及时交监察室留存。
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五、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委党组领导下,由纪检组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及单位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机关各科室及委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原则上要求一年一次;新提拔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