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3-02
《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宣传手册
一、封面与前言
(一)标题:守护雁城老故事 共筑名城新未来-《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宣传手册。
(二)封面元素:石鼓书院、南岳庙、祝融峰等代表衡阳历史文化的图片。
(三)前言:衡阳,古称衡州,雅称雁城,1988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钟灵毓秀、底蕴深厚,承载着千年湖湘文脉,留存着名山文化、船山文化、书院文化、红色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等珍贵历史印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既是响应衡阳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迫切需求,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法治文化保护部署、推动"文旅兴城"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核心内容
(一)保护对象有哪些
1.历史城区。
2.历史文化街区(目前有原建湘柴油机厂、南岳北支街、白渔潭水电站、核工业272厂、探矿机械厂、苗圃铁路等6片历史文化街区)。
3.历史地段(目前有回雁峰、中山路、青草桥、湘南学联、东洲岛等5处历史地段)。
4.历史建筑(135处,其中市辖区52处,包括铁路文化宫、建湘柴油机厂职工宿舍等,后续将陆续公布新增历史建筑名单)。
5.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目前有5个)、历史文化名村(目前有12个),中国传统村落(目前有28个)。
6.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71处,其中国保单位15处、省保单位123处、市保单位106处)。
7.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市登记注册2000多项,其中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6项、省级非遗项目49项)。
8.古树名木(15124株)。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二)如何精准识别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县(市、区)政府会对已公布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三)保护原则有哪些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
维护真实性、完整性,促进历史与现代融合
(四)谁来保护
属地、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
1.政府:市、县(市、区)是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工作。
2.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类规划管理工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发改、教育、工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3.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4.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责任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五)我们能做什么
1.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的日常保护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原有风貌。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由历史建筑责任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县(市、区)政府申请资金补助进行产权置换、收购。
2.合理利用与活化
原住居民可通过开展传统戏剧和曲艺表演、制作推广衡阳名优特产、经营名宿和特色餐饮等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依据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3.监督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三、附录
(一)条例电子版获取二维码

(二)重要保护对象名录二维码

(三)咨询部门和电话
市住建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0734-8294398 村镇科0734-8294151
市文旅广体局非遗科0734-8869010 文考科0734-8869775
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科0734-880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