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发改审〔2016〕179号
衡阳市蒸湘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幸福河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立项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4、《衡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5、《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备案条件
1、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备案申请表)。
2、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根据《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经市安置房联合审批委员会通过的事项,视同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
3、企业营业执照、衡安置房审[2016]第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蒸湘区幸福河改造工程安置房。
2、建设地点:蒸湘区联合街道北塘村。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村民安置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具体以规划部门核定为准)。
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2520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四、备案效力
1、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我委将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4)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3、本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