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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有关注意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6

 

 

    为做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争取国家给予更多支持和发展空间,按照实事求是、规范有序、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行材料

各开发区应根据国家《通知》要求,逐条对照审核标准,提供文字书面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开发区批设的基本情况、开发区发展情况(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准)、开发区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情况、申报开发区范围及其理由、已开发总面积和已开发工业仓储用地面积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二、基本信息登记表

1类型:国家级按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分类填写;省级开发区除填写市州属地外,还需填写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类别;2006年已纳入国家审核公告目录中为经开区的填报经开区类型,已经省政府认定为高新区的填报高新区类型。

2开发区名称:统一使用《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录》中的名称,已经更名的按照省政府更名后的名称填报。

3原目录代码:列入了2006年版《目录》的开发区填写《目录》中的代码,未纳入的空缺。

4地址:填写开发区所在县(市、区),跨区县的填写所在地级市,并进行说明。

5批准机关:国家级开发区批准机关统一填报国务院;省级开发区批准机关统一填报省人民政府;上述以外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部委、省直部门、市县政府。

6设立时间: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复时间作为设立时间;省政府未下文的省级工业集中区设立时间为发展规划的批复时间。

7批准文号:有多个批复文件的开发区以最后一次批复文件为准;其中省级工业集中区以省政府的批复设立文件为准;省政府未下设立文件的,以规划批复文件及《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录》文号(湘政办涵[201466号)为准。

8核准面积:纳入2006版《目录》的开发区,填写2006年版《目录》公告面积。其中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区扩区的开发区,填写调区扩区后的面积;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区扩区但实际开发面积大于核准面积的,按现有实际面积填报,并进行有关情况说明。2006年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工业集中区(包括2011年国家批准的湘潭经开区及3家国家批准的综合保税区),填写有关批准文件核准的面积。其中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区扩区的开发区,填写调区扩区后的面积;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区扩区但实际开发面积大于核准面积的,按现有实际面积填报,并进行有关情况说明。正在调区扩区,已经启动办理程序的开发区,经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对接后,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对调区扩区范围中的面积进行申报说明。

9核准四至范围:采用“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的方式表述,有多个区块的,应标明每个区块的四至;四至范围中有扣除区块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并标注扣除区块的面积。已调区扩区的开发区,按照核准面积填报四至范围,未开展调区扩区的开发区同时填报核准面积、实际开发面积两种情况的四至范围。

10坐标实测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11管辖面积:开发区如有代管区域,填写开发区当前实际管辖的面积,即核准面积、代管面积的总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2管理机构类型:除株洲高新区为政区合一类型外,凡设有管委会的开发区均填写政府派出机构。

1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应对九通一平情况的具体设施进行文字说明,要求尽量具体化、量化。

14主导产业:填写开发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排列前三位的产业,与省政府已发布并在更新的主导产业指导目录有出入的按照前者填报,并进行相关说明。

15主导产业占比:填写开发区2015年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开发区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

16地区生产总值:统一以技工贸总收入填报。

17工业总产值:统一以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18工业总产值占比:按照2015年开发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县(市、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填写。一个开发区跨多个县(市、区)的情况,以开发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所涉及的县(市、区)工业企业主营收入的比重填报。

19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填写开发区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所在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的比重,该栏目仅限高新技术产业类开发区填写,其他类型开发区不填写。

20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比:填写开发区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所在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的比重,该栏目仅限高新技术产业类开发区填写,其他类型开发区不填写。

21税收总收入:填写开发区2015年国税和地税总和,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22区内就业人口:以开发区2015年底提供的实际就业岗位数为准。

23、表中涉及变更的栏目,请在相应单元格中填写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

24、表中面积单位采用公顷,经济单位采用万元,人口单位采用万人。

三、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纸质及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1、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同意的设立、扩区、升级、调区、更名的文件。

2、开发区清理整顿时的有关公告。

3、对开发区范围内曾经依法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还需提供历次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未修改过规划的无需提供)。

4、开发区总体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报和批准文件。

5、对照《目录》修订原则和标准,须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发区区域环评批复文件。

需要做安全风险评价的开发区须提供安评的批复文件;

土地集约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开发区涉及土地管理、产业准入门槛有关制度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发生过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已整改落实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发展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相关产业的须提供相关部委、部门的批复文件。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位置信息。

四、开发区区位示意图及开发区界址点坐标表(要求提供纸质及JPG格式的扫描件)

1、要求:统一A3图纸,以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图(可使用局部图),在底图上用不同颜色分别标出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及开发区的范围,并加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公章。如有扩区、调区的,还须标出原有范围。统一比例尺为110000

2、提供现有开发区的产业布局示意图(A3图纸)。

3、开发区界址点坐标表:开展了调区扩区的开发区或核准面积大于实际开发面积的开发区,填报核准面积的坐标,没有开展调区扩区的开发区需提供核准面积与实际开发面积两套坐标体系、两套示意图。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坐标值整数位不得省略,X值整数位为7位,Y值整数位为8位,坐标值小数位均保留3位。须严格按照坐标规范格式上报。

五、其他

1、坚持一县一开发区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新增省政府《名录》外的开发区,但对经济实力强的县(市、区)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有两家开发区纳入目录,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报相关资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达到3平方公里并且开发区工业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符合土规城规环保要求,由市州政府提出申请,并与现有开发区实行差别化定位发展。

2、对于两型示范片区,原则上不新设开发区,可以按照报省政府经同意的处理方案,纳入相邻开发区进行统一填报。

3、对于国家部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原则上不新设开发区,在符合有关开发区调区扩区要求的前提下,纳入相关开发区进行统一填报。

4、所有开发区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统一以光盘形式刻录(统一按照《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录》内顺序对本地开发区进行编号)。

六、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地区处:刘志军0731-89991087

                刘亚平0731-89991003

潘剑灵13507448277(长株潭地区)

  18711302753(洞庭湖地区)

雷长超13618484484(湘南地区)

周炳楠18684825791(湘西地区)

办公室电话0731-89991533

省国土厅规划处:谢潇波0731-89991113

省国土厅利用处:朱启明0731-89991131

省环保厅环评处:邵国生0731-85698068

省住建厅规划处:黎文君0731-88950044

省统计局贸外处:贺淑贞0731-822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