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5
湘发改财金[2016]187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市)发改局: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的支持力度,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材料
1、对符合相关要求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的债券,企业在向国家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整套材料抄送省发改委。
2、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
3、地方企业在向省发改委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时,不再要求提供市州发改委的初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但应第一时间将整套申报材料抄送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发改委将核实相关抄送情况。
4、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5、省发改委财金处收到企业发债申请后,重点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和发债基本条件进行形式上的核对。确定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后,应予以正式受理,并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办公室、法规处、纪检监察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召开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是否向国家发改委转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由财金处起草转报文,办公室送委分管副主任、委主任审签后正式印发。
6、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要继续发挥好在推进企业债券融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融资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等工作。加强后备资源挖掘,结合投资项目的策划和建设管理,积极挖掘和培育企业债券后备资源,建立本区域企业发债后备资源库。加强指导协调,在收到发行人抄送的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和定期统计,主动阅知了解每只企业债券的申报情况,帮助协调和指导解决企业发债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对国家发改委委托省级发改委行使的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职责,省发改委将组织市州县发改部门采取具体措施,对各区域内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债券开展监督检查。
8、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发行人严格通过债券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自2016年起,企业债券募投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提取。
9、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要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省发改委报告。
10、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应及时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省发改委将自行组织或配合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
12、省发改委将探索建立企业债券信息管理系统,对债券的申报、审批、发行动态及募投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监管情况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对存续期债券的偿债风险进行预警监测。
三、加强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
13、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要加快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用好用足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直报国家发改委和缩减审批时间的优惠政策。
14、市州、试点县(市)发改部门应配合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加强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协助建立完善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实施诚信考核和信用评价,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债券的预审工作制度停止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