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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11-11

衡发改服务〔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中央在衡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449号)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直接免除2020年上半年2-4月份房租,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已享受“免一减二”租金减免政策的,不重复减免)。按衡政发〔2020〕2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减租4.5个月的,不作变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简化流程,加快落实,并将减租情况统一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同时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存在转租事实且不配合落实政策的租户(合同签订人)采取相应制约措施。中央在衡单位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中央在衡有关单位、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未获得房屋租金减免的,各县市区地方政府可以视财力,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衡阳市税务局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各县市区税务局通过办税场所、纳税人微信群、QQ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以上百分点。对服务业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年内还款困难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求延期还本付息的,要应延尽延。(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
五、鼓励将国有房屋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当事人应签订租赁合同规范文本,稳定租期及租金。未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
衡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