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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外资科 发布时间:2017-11-27

                               (湘发改外资[2017]1021号)

市州发改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在外资准入、审批权限方面具有一些重大变化。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外资准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整合2015年修订版中部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2017年修订版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服务业重点取消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水利枢纽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新修订本执行。鉴于包括“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在内的“限制类中的房地产类项目”不再列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施行之日始,我省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不含)的外商投资房地产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改为当地(市、州、县)发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