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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准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7

  衡发改审〔2016〕168号

  关于重新核准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批复

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重新核准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于2015年7月31日经我委衡发改环资[2015]33号文件核准,鉴于批复的建设规模、总投资等与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中有关内容不符,故重新核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008年235号令)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3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湖南省、衡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相应条款;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及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相关条款;

  4、《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核准条件

  1、湖南锦鑫瀚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申请报告》(2016年版);

  2、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蒸国用[2012]第 02001号);

  3、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669号);

  4、国家发改委对《湖南省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及衡阳市政府修改意见;

  5、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衡阳市吉兴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变更批复(衡环字[2010]118号、衡环字[2015]120号);

  6、衡阳市发改委出具的《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衡发改环资[2015]32号);

  7、衡阳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审意见》;

  8、衡阳市发改委《关于核准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的批复》(衡发改地区[2010]20号);

  9、衡阳市政府委托市城管执法局与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BOT建设-经营-移交);

  10、衡阳市环卫处公开招标城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BOT项目公告。

  三、核准内容

  1、项目名称: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2、建设单位: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衡阳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

  4、建设规模:日处理餐厨垃圾总规模260吨,其中资源化利用系统一、二期同时建设,收运系统分两期投产。一期收运能力120吨/天、处理能力260吨/天,二期收运处理能力均达260吨/天。

5、建设内容:项目总规划用地46亩,总建筑面积1.29万平方米。本项目采用 “预处理+高温厌氧发酵”的工艺路线,副产品为沼气、粗油脂、有机肥。资源化利用系统包括计量、预处理、厌氧发酵、固液分离、沼液沼渣处理、沼气利用六大系统,主要建设地磅及地磅房、预处理车间、脱硫系统、厌氧系统、发酵降水车间、固液分离间、沼气提纯系统、储气罐、生物滤池、消防水池、锅炉房及泵房、污水处理区,配套建设办公楼及生活设施、门卫、车库与停车场等;收运系统,一期包括10辆5吨、10辆3吨的运输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和120升餐厨废弃物收集桶6000个及工程车1辆、班车1辆。二期收运车辆增加,将达到20辆5吨、20辆3吨的运输车辆。

  6、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总投资1.22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中央投资补助。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应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衡发改环资[2015]32号文件要求,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产品。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方案,降低能源消耗。

  8、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报市发改委另行核准。

  四、核准效力

  1、自本核准文件下发后,原衡发改环资[2015]33号批复文件作废。

  2、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下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限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核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3、请根据本核准文件,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相关手续。

  4、项目投资概预算超过核准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