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03
衡发改招〔 2017 〕 28 号
关于同意滨江新区综合管廊项目先行开展
勘察设计招标的批复
衡阳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滨江新区综合管廊先行勘察设计招标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先行开展勘察招标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滨江新区综合管廊项目,经衡阳市委专题会议(衡委纪要[2017]2号)明确要与滨江新区整体建设同步推进。根据衡阳市规划局审核的初步方案,项目规划支线管廊总长度约
二、审批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规定范围之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9号令)第六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5、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的规定。
6、项目单位招标核准申请报告(招标实施计划表)、衡委纪要[2017]2号、衡规函[2016]265号。
三、审批内容
1、招标范围:滨江新区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