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14
衡发改招〔 2017 〕 16 号
关于核准G234常宁市新河至蒲竹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先行勘察设计招标事项的批复
常宁市交通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G234常宁市新河至蒲竹公路工程项目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G234常宁市新河至蒲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已列入湖南省“十三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省交通厅湘交函[2017]173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该项目建设路线起于常宁市新河镇新长村,止于常宁市与桂阳县交界处的枧宝山。项目总投资约155023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地方自筹。为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常宁市交通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对该建设项目先行展开勘察、设计招标。据项目单位申报,该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约2000万元,项目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审批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规定范围之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5、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6、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9号令)第六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7、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8、项目单位招标核准申请报告(含招标实施计划表)、营业执照、湘交函[2017]第173次。
三、审批内容
1、招标范围:G234常宁市新河至蒲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先行勘察设计。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