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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鑫科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基础设施异地搬迁改造二期项目备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2

衡发改审〔20174

 

关于湖南鑫科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

基础设施异地搬迁改造二期项目备案的通知

 

湖南鑫科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湖南鑫科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基础设施异地搬迁改造二期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5、《衡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二、备案条件

1、备案申请书,包括备案申请请示和填写的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湖南鑫科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基础设施异地搬迁改造二期。

2、建设地点: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1号。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改造厂房21000平方米,建设包括制液车间、综合楼、分析楼、维修车间、成品车间、原料仓库、氧化锌车间等;建设厂区道路、雨水收集池、厂区绿化等基础设施;购置氧化锌回转窑、重力沉降室、余热锅炉、收尘系统、脱硫系统、二四效蒸发结晶器、浓缩系统、干燥煅烧器、合成罐、自动离心机、造粒机、压滤机等设备,形成年产饲料级一水硫酸锌3万吨、氧化锌1万吨的生产能力。

4、项目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备案效力

1、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4)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3、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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