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审批科 发布时间:2016-04-06
衡发改审〔2016〕77号
湖南瑞金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衡阳金瑞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备案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4、《衡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二、备案条件
1、备案申请报告(含备案申请表)。
2、相关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衡阳金瑞肿瘤医院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母山梓木村、兴隆村。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560亩、总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其中:医院办公楼1.6万平方米,门诊大楼4.8万平方米、住院大楼12万平方米(两栋)、康复治疗中心2.6万平方米、医技大楼2万平方米、员工宿舍4万平方米。
4、项目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四、备案效力
1、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4)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3、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