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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天之衡酒业有限公司天之衡生态旅游酒文化产业园项目备案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5-10-28

湖南天之衡酒业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天之衡生态旅游酒文化产业园项目的立项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二、备案条件: 

  1、备案申请书,包括备案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备案申请表;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附送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资金信用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天之衡生态旅游酒文化产业园 

  2、建设地点:衡阳市珠晖区一环东路以西,新星北路南北地块。 

  3、建设内容:建设植物博览园区、生态科学园区、休闲度假街区、配套办公生活区等,总建筑面积111000平方米。 

  4、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额为1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5、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另报我委核准。 

  四、备案效力 

  1、请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项目建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本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下发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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