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5-10-28
湖南天之衡酒业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天之衡生态旅游酒文化产业园项目的立项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二、备案条件:
1、备案申请书,包括备案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备案申请表;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附送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资金信用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天之衡生态旅游酒文化产业园。
2、建设地点:衡阳市珠晖区一环东路以西,新星北路南北地块。
3、建设内容:建设植物博览园区、生态科学园区、休闲度假街区、配套办公生活区等,总建筑面积111000平方米。
4、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额为1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5、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另报我委核准。
四、备案效力
1、请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项目建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本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下发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