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1
一、涉案(公、检、法、司)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9号《关于统一脏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委托主体:公、检、法;估价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价格主管部门;标的:委托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的脏物;工作日:7天;结论书:估价鉴定结论书;异议处理: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没提。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托主体:公、检、法;估价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价格主管部门;标的:委托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工作日:7天;结论书:估价鉴定结论书;异议处理: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向委托人收取。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厅(2008)1392号《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委托主体:公、检、法及行政机关;鉴证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标的:委托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涉及的涉案财物及标的,非刑事案件参照执行;工作日:7天;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异议处理: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同级财政专项拨款或补贴。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5)1318号《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是对2005)10月1日执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涉及的价格鉴定机构属性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定的建设”的思路。
(五)2003年11月26日省第十届人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委托主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证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标的:刑事案件涉案物、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民事案件中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工作日:7天作出结论, 1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补充价格鉴证结论书;异议处理: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刑事案件同级财政专项拨款,民事案件按标准向委托人收费。
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中纪法(2010)35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提出协助主体:纪检监察机关;价格认定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标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工作日:3天提出复核申请;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异议处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出现了中止和终止的特别程序;经费: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价格(2010)770号《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协助:税务机关;价格认定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和税务机关;标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计税价格;工作日:没规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论书;异议处理: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同级财政、税务协商解决。
四、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
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074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委托主体: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价格认证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标的: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工作日:没规定;结论书:价格认证论书;异议处理:重新认证和补充认证、上一级重新认证;经费:协商收费。
五、总览价格认定工作全局的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价格认定规定》
提出协助:国家机关;价格认定主体: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标的: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工作日:7天作出结论,1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结论书:价格认定论书;异议处理: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经费:同级财政解决。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