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1
机关各科室、委属单位、各县市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的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014第271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8、《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2004年第2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1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二)核准条件
1、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4、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5、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公开招标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与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的,需提供此项材料。下同。)
2、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资料
(2)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比例的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3)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3、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国家专利局的相关专利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2)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采购人能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人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人自行生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生产产品证明材料
(3)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资协议书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生产的需提供生产产品证明文件。投资人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其施工的证明文件或协议。
(4)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原中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或证明材料(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5)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6)项目的勘察设计以“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7)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原设计合同复印件
(8)项目的工程施工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在建工程中标单位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协议;项目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9)以“两次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报告)
4、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4)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6)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1463号)
6、《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
7、《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湘政发[2015]4号)
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二)核准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鼓励竞争
(三)申报材料
1、通用要件
市县发改部门或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特殊要件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1)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2)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新建及跨县市河流上建设中型水库项目
(1)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审批文件
(2)资金筹措意见
(3)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5)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7)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8)文物部门意见
(9)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工业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
市安监局出具的项目安全生产专篇的批复及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不含)及以下鼓励类项目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跨蒸水、耒水、春陵水、洣水通航段项目,以及跨县市区的桥梁、隧道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咨询评估报告
(3)修编后的项目申请报告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5)涉水项目需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通航论证意见
交通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咨询评估报告
(3)修编后的项目申请报告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5)涉水项目需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通航论证意见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方案需市住建厅审查意见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案需市文物局审查意见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方案需市林业局审查意见
(4)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方案需市国土局审查意见
库区跨县市区的项目和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50万千瓦以下的大中型水电站项目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
(2)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规划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5)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县市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除国家、省核准及非中央在湘企业220千伏以下之外电网项目
(1)发改委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
(2)县市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6MW以下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县市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不确定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或只初步确定,并说明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为准。在可研阶段,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市(州)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时,除提供可研文本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的初审意见
(2)项目单位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或同级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文件
(3)公安、司法项目,需省公安厅或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关押、收容收治规模文件
(4)法院项目,需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年审理案件数量文件
三、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评估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1号)附件3: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五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评估审查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三)申报材料
1、节能审查请示文(要求县市发改委出具,建设单位为中央在湘企业或省管、市管企业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但应与项目立项请示文上报单位保持一致)
2、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