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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

来源:市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6-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178台违法车辆,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请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特此公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特勤大队暂扣车辆停放乐福地停车场统计数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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