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交警大队联合衡东县教育局、衡东县安监局组织全县学校负责人、幼儿园长、校车车主及驾驶员在武家山二楼会议室开展交通安全培训。
根据衡东县交警大队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情况,衡东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莫志军在会上通报了衡东县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一系列,如非法车和私家车接送学生、未上户未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直接接送学生、驾驶员未取得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校车超员、超速、安全设施不全等。他指出,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工作有关职责,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他表明,衡东县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对校车安全的监管力度,从严查处校车各种违法行为。
衡东县交警大队安监股股长肖辉云对校车及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校车安全设施要求、校车的安全维护、校车驾驶员职责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解读,并根据衡东县目前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就日常普遍存在的几种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介绍:
不按照规定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根据《校车条例》第46条规定,将依法处以扣2分,罚款3000元的处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根据《校车条例》第48条规定,将依法处以扣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根据《校车条例》第50条规定,将依法处以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根据《校车条例》第50条规定,将依法处以扣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根据《校车条例》第47条规定,将依法处以扣12分,罚款3000元的处罚;驾驶校车在高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4项规定,将依法处以扣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根据《校车条例》第45条规定,将依法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根据《校车条例》第45条规定,将依法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根据《校车条例》第53条规定,将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肖股长表明,如发现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衡东县交警大队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绝不留情。衡东交警将会不遗余力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为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路上送上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