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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

来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装科   发布时间:2015-08-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2213台违法车辆,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请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特此公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蒸湘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

石鼓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

珠晖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滞留车辆台账.xls

特勤大队第三批车辆报废明细表.xls

雁峰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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