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2213台违法车辆,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请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特此公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蒸湘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
石鼓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
珠晖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滞留车辆台账.xls
雁峰区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库存车辆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