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交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是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辅警力量,其组建工作由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的来源由衡阳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只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劳动关系隶属于衡阳市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
(一)贯彻执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使广大协管员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注重培养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依法管理交通的能力,使之成为交通管理能手。
(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交通协管员的业务指导由支队交通秩序科负责,队伍日常管理由支队各用人单位负责,支队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支队各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大队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指定一个部门为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协管员日常管理的事务。
(四)同勤同训原则。交通协管员原则上分配到大队担当一线辅助警力,参加路面执勤。交通协管员由所在大队的中队中队长或骨干民警带班执勤,并实施日常考勤考核。一般情况下,大队、中队组织民警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以及相关活动,都必须要求协管员参加。
(五)责任捆绑原则。协管员队伍管理混乱和协管员违法违纪造成损害后果,由负责管理和使用协管员的支队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管理和使用协管员的单位领导及责任民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或者对协管员发出错误指令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单位领导及责任民警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奖优罚劣原则。支队各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细则,对交通协管员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从事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六)接受群众求助。
(七)文字编辑、信息录入、文件资料整理等文秘工作。
(八)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纪 律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纪律要求:
(一)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溜岗、旷工以及从事与执勤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出勤,必须按规定提前请假,并经大队领导批准。
(二)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交通协管员执勤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执勤,礼貌纠违。
(三)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协管员制式服装,佩戴协勤证、戴白手套、穿反光背心等,非工作时间外出,不准着协管员制式服装,也不得制便服混穿。
(四)执勤时,站立、行走、敬礼和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等必须精神饱满、举止文明、动作规范、正确恰当。不得打手机、抽烟、嚼槟榔、吃零食、扎堆闲聊等。
(五)执勤时遇群众求助,应当热情接待,力所能及释疑解难,不能解决的应向民警报告或告知咨询相关部门,严禁对待群众冷、硬、横、推。
(六)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敬礼和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严禁使用粗话、脏话,侮辱、讽刺、谩骂违法行为人。严禁与违法行为人或围观群众发生肢体冲突,殴打他人或者指使殴打他人。
(七)严禁从事以下工作:驾驶警车;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罚款;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者采取约束、强制措施;操作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摄像、照相等执法装备进行现场取证;其他执法工作等。
(八)严禁代办交通管理业务收受当事人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上岗,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占用、损毁涉案财物,严禁泄露工作秘密。
(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得无故请假、旷课,更不允许拒绝参训。
(十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七条 被聘用的交通协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集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交通管理协勤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对新聘用交通协管员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内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协管员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安全防护、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试、考核。
第九条 对已经在岗的交通协管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心理疏导知识等。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根据交通协管员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考核确定。
第十一条 支队各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细则,对交通协管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精细化管理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汇总月考核结果,结合组织评议,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给予评价。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任劳任怨,成绩显著的;
(二)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三)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为民服务,获得群众普遍赞誉,事迹感人的;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较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扣薪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纪律要求》,尚不够辞退的;
(二)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其他规章制度,尚不够辞退的。
第十四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支队将予以辞退给劳务派遣机构: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十)项之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一)项之规定的;
(五)服务态度差,造成群众合理或部分合理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政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嘉奖以上奖励或者辞退以上处分,由各单位上报政工科,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