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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3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衡阳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122指挥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公安交警122交通事故报警台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122指挥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必处”的指导思想,依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条  支队指挥中心122报警服务台是支队接警、派警、指挥、调度、协调处警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道路交通紧急情况报警、求助、咨询和对交警部门及其民警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122报警服务台应组织接警民警加强业务学习和全市及城区道路街巷情况的熟悉,接警要热情耐心,派警要及时果断,对重大警情的处置要加强调度和讲评,做到高度负责。

第三条  122报警服务台接到公众报警、求助、投诉后,根据公众报警、求助、投诉的紧急程度,认为有必要调派警力出警处置的,按照工作预案和属地管辖原则,直接向支队所属职能部门和执勤民警发出出警、处警的明确指令,各职能部门及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推诿、拖延出警。

第四条  担负122出警、处警任务的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及支队相关职能部门要24小时值班备勤,并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规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接处警工作规范的要求。接到122指挥中心发出的处警指令后,除出现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因报警、求助、投诉人所在方位不详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按照白天5分钟内、夜间10分钟内以最快速度的出警时限要求,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处警协助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在2030分钟内集结警力赶到现场处置。

第五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积极作为,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处警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及时向122报警服务台报告到达现场时间、处警民警人数和现场情况、案、事件性质及处警结果,对重大警情要书面报告。

第六条  承担处警任务的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将事故、秩序值班安排表报告122指挥中心,由122直接调度出警,减少重复转接,确保迅速处警。122要及时、大胆、充分用警,实现最佳用警效率,确保将事态控制和化解在苗头状态。

第七条  122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实战指挥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严重交通堵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等重大警情的分类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警情,迅速报告支队值班领导,同时参照预案,及时果断进行处置。

第八条  122指挥中心应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属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宣泄不满情绪的,由122解释沟通,寻求理解。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交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支队警务督察科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122指挥中心负责支队会议和紧急工作通知的传达工作,支队所属职能部门的专项业务工作通知,不得要求指挥中心代为传达,情况特殊的,报请主管副支队长签发后,可由指挥中心传达。

第十条  122指挥中心为支队交通信息上报归口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将辖区内交通秩序、交通事故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各职能科室要按要求向122报告工作信息。122指挥中心要及时准确分析总结当月道路交通形势,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  122指挥中心要加强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接处警工作机制,制定接处警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执法监督和抽查通报规范和制度,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实行值班领导、民警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加强责任倒查追究。122指挥中心要对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及时率、反馈率和报警人满意率进行统计和考核。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高度重视接警、处警工作,要切实加强处警民警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认真解决民警出警、备勤中的具体困难,积极落实政治建警、从严管警、以情待警的要求。支队办公室、警务督察科要经常性对122接处警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责令出检查,停止执行职务,对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在省总队指挥中心和市局110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接处警工作,122要认真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处警指令和信息报送要求,对重大警情,确因支队警力不够,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请求增援或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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