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人:贺根定
机构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大道18号衡阳市公安局办公楼8楼
邮编:421001
电子邮箱:hygajjjzbgs@163.com
举报电话:0734-12388
一、领导体制
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二、工作职责
(一)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1、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2、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1、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2、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3、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四)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五)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六)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七)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1、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2、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3、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八)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九)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1、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3、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三、履职程序
(一)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方式包括: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二)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三)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
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五)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六)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委
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