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46号建议的答复
衡公建复〔2022〕9号(A类)
廖年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常宁市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教练场承办大车考试业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衡阳市考场利用率、饱和情况等各种因素,暂不宜在常宁市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教练场增设为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具体理由如下:
一、衡阳地区大中型客货车考场建设以及利用率趋于饱和状态。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担负着衡阳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全车型全科目的考试,自2018年投入使用以来,能够满足广大驾驶人考试需求,其中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利用率为68﹪。
二、考场建设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不宜增建考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考试系统规范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439号)文件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驾考改革意见,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落实购买社会考场服务资金,严禁无偿或变相无偿使用社会考场。要加强风险提示,总队要明确考场资源评估方法,支队要定期组织评估并上报总队,考场资源饱和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新增社会考场”。
2、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20〕98号)文件规定:一是开展考试供给能力评估测算:对考场资源饱和的,将评估测算情况向社会公告,在驾驶证申领政策和申领人数无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不再新增社会考场。二是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标准,公开考场建设需求,公开资格条件、公开申请程序,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公布结果、签订合同。新批准建设的社会考场,未落实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一律不验收使用。三是规范新建考场程序:自2020年1月1日起政府建设考场须经当地发改委立项。社会考场一律公开需求,公开招标,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使用的方式,依法选择承建主体。今后新建的社会考场报总队验收备案必须提交相关招标文件、合同。
四是为不浪费社会资源,确保衡阳驾驶人考场有序健康发展,2019年12月6日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衡公督字【2019】72号《交办通知书》向衡阳市公安局作了汇报,2020年1月7日胡志文副市长作了“一切从实际出发,既已供大于求,就要从严控制规模数量,暂停审批”的批示。
若今后考试需求增加,现有考场无法负荷,将优先考虑在该处增设社会考场。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