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衡阳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5号提案的答复
衡公提复〔2022〕15号(A类)
彭浩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衡阳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户口在乡村享受的政策待遇越来越好,户口在城镇失去了原有的优越感。在现有的政策以及城镇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流而不迁”现象突出,不迁户口既不影响其在城市工作、生活,又不影响其在农村获得的政策红利,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意愿不高。2021年较2019年全市总人口数减少117868人,主要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期望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小孩的成长,将户口迁往“一线”城市的较多,衡阳属于“三线”城市,发展动力不足,对就业、就学吸引力不足,造成户籍城镇化率提升较慢。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已在城镇落户。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和转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实践工作中注重坚持几项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特别是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坚持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44号)文件要求,衡阳市公安局出台了《衡阳市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衡公发[2022]24号),按照两个“合法稳定”(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原则,全面放开外来、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政策,基本实现了农村进城镇落户“零门槛”。为鼓励农民工进城,明确城镇往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条件,只有新生儿落户、退役士兵回原籍、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服刑或原劳动教养回原籍、夫妻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等情形,户口才能从城镇迁往农村地区,规范了城镇往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政策。并规定,2016年3月1日后迁往城镇地区的农民工,可无条件将户口迁回原籍。 对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类高频户口迁移实行“跨省通办”,便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严格控制户口迁往农村地区,对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严格按照《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政发[2021]24号)规定进行办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迁移户口落户农村地区,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做好对农业转移落户服务工作,做到优质服务,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落户条件申请落户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对于符合落户条件的,材料提供不齐的,指导帮助其补充有关材料解决好户口问题;对于不愿意落户的,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农业人口进城,不能简单地搞”被城镇化”,加强对农业转移落户问题调研,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转移落户工作进程。
感谢您对公安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