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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衡阳市公安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1-25

2021年,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持之以恒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一、强化安保维稳,护航建党100周年更有力度。

全面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志文在全市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信访维稳工作会议上强调了执法环节相关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挑战性。全市公安法制部门以"五个坚决防止、三个确保"为目标,针对"人、案、物、场所"等重点环节无死角的开展执法风险隐患排查,确保执法办案场所、执法办案信息和网络执法等领域全方位安全稳定。

坚决落实。全市法制部门按照《衡阳市公安机关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冲刺攻坚战的通知》等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集中做好值班备勤、情报会商、巡逻执勤、重点执法环节督导。3月份开始,法制支队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13个县市区局及一线办案单位开展执法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与风险隐患120余处,并督促相关单位全部整改到位。

成效初显。市县两级法制部门通过网上巡查、个案核查、监督审核、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对受立案、办案场所、涉案财物、"两网"及涉众型案件等重点执法环节加强监督管控力度,法制支队根据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和办理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案件出现的具体问题,随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信访维稳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二、围绕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更富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全市公安法制部门紧扣目标要求,上下同心,强化责任落实、部署发动。为进一步纯洁公安队伍、夯实公安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标对表,确保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

高度重视,提早谋划高位部署。3月12日,市公安局召开顽瘴痼疾整治工作部署会议。志文副市长、来清常务副局长高度重视、提早谋划查纠整改环节的工作部署,由法制支队牵头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问题的清查摸底、重点核查、指导督导等,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实行条线负责。3月18日,市局专门成立顽瘴痼疾整治工作专班,顽瘴痼疾整治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专人专职负责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早部署、早谋划、早落实。4月12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市局党委对顽瘴痼疾工作开展空前重视,会议强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落实整改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查实查细,全力做好顽瘴痼疾整治工作。

凝聚合力,落实举措全面排查整改。3月13日、5月21日,顽瘴痼疾整治专班相继出台《衡阳市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专项督导工作方案》《衡阳市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第二次专项督导工作方案》,由法制支队牵头对13个县市区(分)局及局属办案单位开展了顽瘴痼疾专项督导,指导督促各单位积极开展案件整改工作。要求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对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梳理出来的疑似问题线索和案件,以"局长交办令"形式及时下发给责任单位,要求对单明责,限期整改落实,并要求各单位"一把手"签字后,递交"局长交办令"的承诺书,进一步压实责任。

治建并举,确保整治长治长效。在进一步加大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推进力度的同时,做到查改结合、即查即改,治建并举、标本兼治,固化教育整顿成果,形成制度机制。为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执法突出问题,针对全市公安机关受立案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了《衡阳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重点针对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管辖、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等,制定出台了《衡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衡阳市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规定》《衡阳市公安机关旁听庭审制度》。为强化执法监督实效,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了《衡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衡阳市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议案制度》《衡阳市公安机关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工作规定》。

三、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全市各单位结合公安法制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法制系统职责特点,从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抓起,持续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认真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一)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衡阳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安排和"三高四新"战略需求,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开展"春雷行动""雁城利剑""犁庭行动"和"平安号"行动,重拳打击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危害企业和企业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环境;严打经济犯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21年以来,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7起,移诉609人,追赃挽损近2亿元;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出台了《"民心工程"十件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便民惠企措施二十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措施》《服务产业发展十五条举措》《服务"六稳""六保"十条举措》《衡阳市公安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105项便民利民措施,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标准,提供了行动指南;全面开展2021年度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零专项工作,目前,挂案的11件,已清理10件,清理率为90.9%;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成功侦办了"9.27"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影响力的串通投标案,采取强制措施49人,追赃挽损约4千万元,工作成效获省、市领导和企业高度肯定。

(二)坚持上门问需。"企业往上跑"为"干部往下跑",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大力推行"屋场恳谈+党史学习教育"模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纷纷带队赴社区、企业、项目共商发展大计。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组织涉企"屋场恳谈会"50场,走访企业项目370余家,调研重点社区110个,收集处理各类涉企意见建议40余条

(三)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举措,以更快捷、更方便、更贴心为改革目标,不断优化完善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优化政务大厅窗口服务模式。紧贴群众、企业办事时间、方式需求,市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因地制宜推行"午间值班""延时下班""周末加班"等"错时工作、延时服务"工作模式,拓展建立涉企审批业务交流工作群,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极大方便了办事企业和群众,实现了即办件当场办结率、承诺件按时办结率100%和办件零延误、民警零违纪、群众零投诉的工作目标。优化交管、人境业务审批方式,实施交管业务便民利民9项措施,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11条便民举措,大力推行人境、交管业务审批"一证办""容缺办""延时办""一窗办""跨域通办""便捷办""网上办""上门办"等模式,群众办理业务时间大大减少,所需资料同比减少50%,基本实现了"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优化网上行政审批服务。依托"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大力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的"互联网+公安政务"模式。截至目前,衡阳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注册191.35万人,排名全省第二,2020年衡阳湖南公安服务平台警务评议群众综合满意率为99.96%,排名全省第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在线回复群众咨询3.6万余条,为20余万人次提供了在线资料审核、身份证遗失补办、出入境证件续签等服务。积极实施"互联网+交管服务"战略,大力推广交管"12123"平台,在线为群众办理各类交管业务121万余笔。

四、聚焦中心工作,服务指导更加到位。

(一)民警全程进行指导服务,确保打击质效。今年以来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全市公安法制部门坚决按照《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等制度,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办理的涉疫类案件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各项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专项行动,每一起专案均安排法制民警全程进行指导服务。

(二)全面深化执法办案"三统一"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接处警工作规范、警情录入值班领导负责制、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疑难案件警情回访会商、鉴定结论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了案件警情依法有序流转。深入规范案件审核,全面落实市县所三级案件会商、案卷集中保管和案件质量检查、执法问题清单管理和整改反馈留痕管理等机制措施,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深入规范案件出口,全面落实和规范刑事执法公安与检察机关对接机制、试点推进公检法三部门涉案财物移送文书流转机制等。

(三)扎实开展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工作。今年上半年,支队共接收行政复议申请16起(受理15起,不予受理1起),已办理案件23起(办结年度内受理案件15起,办结上年未结案件8起),100%完成承办案件;在办结的案件中,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起,占69.57%;撤销及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6起,占26.09%;终止复议1起,占4.35%。参与行政诉讼案件11起,其中一审案件8起,二审案件3起。已审结10起,其中一审审结7起(驳回起诉6起、裁定撤诉1起),二审审结3起,判决结果均为维持,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1起,撤销原不予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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