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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2-26

3月1日将实施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了更严格细致的规定。

关于《办法》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材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关于允许骑车年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相关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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