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上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包括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的,须提供记载有人口信息主项的户籍档案);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登记条件 | 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四、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的,须提供记载有人口信息主项的户籍档案); 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上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上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上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6.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 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者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上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