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湘交基建〔2016〕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2月27日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交通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第七条 认定不良行为依据如下: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二)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或行业管理等监管机构的文件(调查、督查、通报、决定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四)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附件:1.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3.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事前告知书
附件1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一)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业务;
(二)转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
(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交通建设工程;
(四)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设计、监理或试验检测业务。
二、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一)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桥梁或隧道主体结构垮塌的。
(二)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造成死亡3人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路基工程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150m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
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不良行为记录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由不良行为认定部门确认。
附件2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事前告知书
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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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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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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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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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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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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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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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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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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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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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认定时间 |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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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资质 |
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
姓名 |
工作岗位 |
执业资格名称 |
资质、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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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