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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16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以及《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工信中小发展[2019]235号),支持、鼓励和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筒称“个转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引导,主体自愿。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应予大力支持。充分尊重其转型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并让转型为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受益。

2、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推动转型;对有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培育工作,推动早日转型。

3、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结合实际制订配套措施和办事指引;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顺利实施。

三、政策扶持

1、优办理流程第一步,拟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第二步,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事宜并取得《清税证明》或《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后,到个体工商户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步,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核准后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然后分别到知识产权部门办理专利权、商标权等转移登记到银行机构网点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开立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提供产权从个体工商户转移到企业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或无涉税证明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补录和职工参保登记(在职工参保登记时同步办理信息补录)。原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社保登记注销。

2放宽名称限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型后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准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为“个转企”企业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企业也可以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个转企”登记档案保持延续性、一致性。

3简化审批手续。“个转企”企业持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办理。“个转企”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移登记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且为小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

4、降低税费负担。“个转企”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税程序,主动帮助小微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个转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及《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规定执行。

5、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信贷产品,切实提高“个转企”企业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制定和落实“个转企”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推动“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

6、加强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7、强化公共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个转企”企业开展法律、政策、信息、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财务、融资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提高转型企业发展能力。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各类低收费或免费的专业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