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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11-28    来源:政策法规科

根据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公示事项清单>的通知》(衡市工信法规[2019]6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一、信息化建设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将未经验收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信息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专项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令将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投入使用的单位及时按照初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等行政措施。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但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损失和事故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下经济损失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的。2、造成了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经济损失的。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处合同标的(含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值)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节能监察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能改造或者不改造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经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未停止使用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2存在逃避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停业整顿后仍未淘汰的或者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进行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因工作疏忽、过失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存在逃避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拒不改正且存在逃避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整改,或存在逃避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存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