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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9 【字体:

各市属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相关监管业务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通过市纪检监察室制度廉洁性评审备案,现印发《衡阳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8

 

衡阳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交易拍卖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应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如因特殊情况和特殊中介机构服务行为,需聘请备选库以外中介机构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坚持出资人统筹安排,充分征求出资企业意见,并尊重企业特定需求。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国资委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评估类、审计经济鉴证类、管理咨询类、招标代理类、交易拍卖类等,并按照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具体划分为A、B两类业务子库,A类为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B类为无证券期货从业资质中介机构。

第六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三年内未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六)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需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核准的资格资质,且三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七)选聘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八)主要工作业绩目录。

(九)选聘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通过衡阳市国资委网站(http://hys

gzw.hengyang.gov.cn/)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备选库入库公告。

第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入库评审小组,小组评审人员由市国资委相关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审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拟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并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提出调整意见建议,并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组织程序:

(一)确定拟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选聘条件;

(二)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发布中介机构选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

(四)中介机构入库评审小组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等,并提出拟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候选名单;

(五)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国资委网站等公布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入备选库中介机构的业绩,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条件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委托业务的;

(三)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被服务单位或者委托方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或近三年来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七)市国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出资企业改革改制、主辅分离、分立、关闭破产、集团重组、重组上市、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质押、发债所涉及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事项;企业年度财务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二)出资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事项;

(三)出资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四)出资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需要聘请拍卖机构等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日常委托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重大委托事项应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随机抽签、询价、比选、直接聘请等方式。

(一)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抽签方式成立3人的监督小组,其中,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2人,出资企业1人;比选和询价方式成立6人的选聘专家小组,其中,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人3人,出资企业2人,未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专家1人。

(二)规范选聘程序。

1、随机抽签:经常性委托项目一般由委托单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另因业务情况有需要的项目,可由委托单位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3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询价:对于单个标的预估价格较大的项目,可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即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中介机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市国资委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中介机构。询价程序如下:

①制订和发布询价通知书。经询价小组审核后,向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送询价通知书,每个标的企业邀请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②中介机构提交响应文件。中介机构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条件等向市国资委提交响应文件。

③询价。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中介机构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名,并向所有询价中介机构宣布报价结果,以报价低的中介机构成交。

3、比选:对于服务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单个标的项目预估价格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比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程序如下:

①发公告。市国资委将拟进行比选的标的项目在国资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②中介机构报名。已入库、符合公告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公告期间内报名。

③资格审核。市国资委对报名中介机构的投标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为保证审计力量足够匹配标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预估业务量,原则上对已承担市国资委同批次(年度)3个及以上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参与比选。

④确定候选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对符合报名要求的中介机构,根据市国资委上一年度中介机构综合实力排序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按照排序依次选取每个标的项目的候选机构。每个标的项目候选机构不超过3家,候选机构少于2家的则由市国资委另行研究确定。

⑤开标、评标。专家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标书和项目负责人的陈述进行现场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得分之和平均值为最后得分。得分结果当场公布,得分高者为中标机构。

4、直接选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和单笔服务费在10000元(含)以内的项目可从中介机构库中直接选聘。

第十七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

(一)委托服务合同。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的服务项目,由市国资委统一发出委托书,授权相关负责人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也可由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作为共同委托方,授权出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约。由出资企业自行委托的服务项目,由出资企业或授权委托方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二)中介服务费用。单笔服务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的,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决定;单笔服务费用高于一万且在五万以内的,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60%收取”的原则收取;单笔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50%收取”的原则收取。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接收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的监督,并且重大项目可邀请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出具合法、真实的执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市国资委或企业可以暂停其服务。经查实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消其备选库资格、禁止其从事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