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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来源:就业创业科 发布时间:2020-04-07


一、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限制条件

首先教育培训是针对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在此列。

2.有几类对象不在教育培训之列:(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伪造档案的;(3)因犯错误中途按退伍处理的;(4)被开除军籍、除名、劳教、判刑事犯罪的;(5)退役后不按规定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或待培训期间劳教、判刑的;(6)患精神病被评定伤残等级的;(7)违反其他规定的。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否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应在政府确定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

三、退役士兵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退役士兵生活费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每人每天10元补助。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如果超过2年,可以发给2年内在校学习期间每天10元的生活补助费,但需要出示在校考勤记录。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关于湖南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为落实该政策,2015年8月,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省内逐步推行易地教育培训的通知》,符合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易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到承训机构报名参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省略了市州、省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繁琐环节。

五、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要求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有利于提升技能,我们允许将退役士兵集中在一起学习。

六、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七、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八、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九、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明确: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十、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47号明确:

退役军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300元/人次,创业模拟实训不超过1300元/人次(其中1000元支付个人或机构,不超过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后续服务支持),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1300 元/人次(其中1000 元支付个人或机构,不超过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后续服务支持),“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不超过8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