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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

  2018年6月29日,省林业厅对2011年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完善,出台了新的《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06,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1〕24号)已到5年有效期,不得再作为行政执法的裁量依据。加上国家和省近年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等等,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措施均需进一步细化,以保障林业部门合理行政,因此有必要对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送省政府“三统一”。

  二、关于《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该《基准》主要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主要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涉林刑事案件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基层林业部门执法中经常反映无法把握的内容,本次修订时我们考虑予以增加,以更好地指导各地依法执法、合理执法。分则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将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分为14大类,将违法行为分为113种,对所有涉林行政处罚措施一一对应并根据裁量要求进行了细化,力求内容丰富完整,裁量合法合理,处罚公平公正。

  三、关于裁量权划分

  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至少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少部分划分为高档、中档、中低档、低档四个层次或者更多,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

  四、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总则列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以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详细列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对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概括总结,方便执法人员快速熟悉执法工作、精准实施执法行为。关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规定,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规定并借鉴外省做法,从情节、手段、后果等方面予以考虑,明确了10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并规定涉刑案件被不予起诉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关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里的“较重”如何理解,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界定,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时拿捏不准到底哪些案件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为潜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很大隐患。为此,本《基准》借鉴兄弟省份如四川等地的做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总则第十二条明确四种情形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处罚“较重”的情形。

  六、关于“以上”“以下”等是否包括本数

  本《基准》制定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上”“以下”等类似表述是否包括本数,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明确规定予以区分: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足”“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七、关于本《基准》未规定事项

  本《基准》尚未规定如何具体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罚。例如第四部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裁量: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基准规定,“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公益林地面积不足1亩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这里并没有规定“非法占用不含公益林地面积不足1亩但造成了林地功能改变,或者未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未能恢复林地功能,或者认错态度不好”时如何进行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情形不需要处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原法规条文规定,结合对之后的“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最低幅度即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