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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发布日期:2016-06-27 00:0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为促进2016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12个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本级:市局各单位中具有对外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管理和政府服务事项的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即:                

  1、机关科室:公务员管理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外国专家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科。  

  2、局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处、社会养老保险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干部培训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事考试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分值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1、自查自评。 2016年11月20日 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县市区人社局及市局局属单位形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及工作资料报送市局依法行政考核机关。(联系电话:8867091,2896119,联系人:陆文革、申丽姿)  

  2、核实情况。 2016年11月30日 前,市局考核机关核查各单位报送资料。  

  3、确定结果。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资料和平时要求各单位报送资料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对象的分值。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原则上考核等次优秀的市本级单位和县市区局总数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绩效考核范围。  

  1、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被上级通报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一票否决。  

  2、在省厅和市政府绩效考核中,因未履行依法行政职责而被扣分的,根据扣分的事项,区分职责,扣减相应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3、因行政行为过错,被上级通报的,单位不能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先进评选范围。  

  4、因未正确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和败诉,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不能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先进评选范围。  

  5、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