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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公安联合 严惩社保欺诈

发布日期:2015-07-03 11:4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李青松前不久,《衡阳晚报》和省《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相继刊登了“衡阳市‘杰出母亲’儿女主动为已故母亲退回多发的7万多元养老金”的感人事迹,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以此为契机,我市正研究完善退休人员生存验证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部委通知精神,建立人社、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不法分子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多态势,如违规使用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就衡阳而言,今年以来,市社会养老保险处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已发现多起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子女未及时申报而继续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有的家属主动退回多发的养老金,有的由社保部门在其丧葬和抚恤费用中扣回追缴,但仍可能存在“漏网之鱼”,如不加大惩处力度,将直接导致社保基金的流失。  

  为此,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通知指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后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印发后,将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更加有力地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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