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贺晶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案直接将社会保障卡 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非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刑罚适用问题。它的出台确认了社会保障卡的法律地位,对于打击和震慑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犯罪行为、构建良好用卡环境、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社会保障卡是由人社部门统一规划并面向社会发行的集成电路(IC)卡,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6大功能,可应用于102项人社部门业务场景。我市目前已完成416万人的数据采集校核,持卡人数超过320万人,所有县市区均开通了超过50%的应用项目,在全市各地设立了多个卡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