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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鼓励就业创业 帮扶下岗失业人员

发布日期:2018-11-26 00:0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鼓励就业创业   帮扶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2018年1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现摘要如下: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

  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不足部分   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子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子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點。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陈昌衡   2018年11月26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