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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2-28 15:25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不含涉军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负责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拟订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拟订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联系电话:0734-8867001